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3882号
原告: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工农街军民小学3号楼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国,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静,系内勤。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卫星路1号长春豪园L17幢2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宗洋,男,1976年1月1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台区城东鸿泰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卓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旭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