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圣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121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1号长春豪园L17幢2**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圣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亚泰杏花苑29栋12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圣森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圣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圣森职业培训学校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35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吉林省圣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圣森职业培训学校给付原告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22万元,二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1万元。如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吉林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立即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6元、保全费1684元,由被告吉林省圣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圣森职业培训学校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22408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3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