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4执保784号
申请保全人**领智科技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长春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省***当有限公司、长春市鸿志食品有限公司、***、**、**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力嘉集团有限公司、于维芝、***、长春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省融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省圣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省圣森职业培训学校。
本院执行的**领智科技有限公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长春市***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省***当有限公司、长春市鸿志食品有限公司、***、**、**省钰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力嘉集团有限公司、于维芝、***、长春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省融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省圣森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省圣森职业培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514496.88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514496.88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