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路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路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5902号
原告深圳市捷路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0500016号整套。
法定代表人余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山,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5区翻身大道北海富一巷宏骏鑫业大厦601。
法定代表人张宝铸。
原告深圳市捷路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23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捷路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