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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开发区新开街道永菊装饰工程施工服务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经营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丰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服务部、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南通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025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