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经营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丰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服务部、某有限公司、徐州某有限公司、南通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2025年9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