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01民初11392号
原告:***,男,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新安社区。
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鸿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东侧。
被告:**,男,现住:延吉市东进街。
原告***诉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鸿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