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财保207号
原告:吉林省鸿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彦君。
被告:延吉市鼎辉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八道村。
法定代表人:方永春。
原告吉林省鸿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延吉市鼎辉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延吉市鼎辉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255,452元予以保全,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鸿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延吉市鼎辉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XXX账号内的存款1,255,452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吉林省鸿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丽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卿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