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5377号
原告:吴某家,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吴某家与被告万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2025年5月16日,原告吴某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家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00元,由原告吴某家负担。原告吴某家已预交1,550.00元,应退还其775.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