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3民初1944号
原告: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驻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25360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城北路、滨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2.5元,减半收取3376.25元,由原告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