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执72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25360557,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中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D6YJ9X,住所地在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无锡中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6日作出的(2019)常仲字第02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9月16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锡中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2执721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字第025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