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83执293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顺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顺风光电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沪贸仲裁字第88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874338元(2109年1月20日前、2019年2月28日前、2019年3月31日前、2019年4月30日前、2019年5月31日前分别支付3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24338元);(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第(一)裁决项中的期限和金额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任何一期的款项,则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0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尚未支付的全部余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支付完成第一期款项后,负责更换涉争SVG设备里的温控装置;(四)在双方履行完成上述义务后,双方确认对本案再无任何争议;(五)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6970元,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仲裁费已包含于第(一)裁决项的金额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仲裁费1564338元及违约金160000元。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6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19年6月10日、8月7日、9月16日、9月29日、11月16日、11月9日,本院先后六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3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并划拨账户存款余额23383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4.2019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位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的供电收入,计1510142元,并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直接送达了相关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嗣后,本院实际提取被执行人的供电收入855680.0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5.2019年10月1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泰兴市××镇的泰兴宣堡20MW农光互补配电房的全部设备,查封期限两年。
6.2019年10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注销、注册资本减少,期限期限三年,并向泰兴市行政审批局直接送达了相关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执行过程中,本院又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19年11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了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其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的设备,但请求继续提取被执行人的供电收入,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划拨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余额233839元,并提取了被执行人在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分公司的供电收入855680.04元,合计1089519.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泰兴宣堡20MW农光互补配电房的设备,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该设备,要求继续提取被执行人供电收入,故本院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继续提取被执行人的供电收入,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8)沪贸仲裁字第880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