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580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6825360557。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中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前亭村街**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D6YJ9X。
法定代表人: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南京紫泉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泉公司)与无锡中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玖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025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玖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紫泉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以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中玖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中玖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玖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1月12日、2020年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玖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5、2020年3月17日,本院至前亭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中玖公司的下落,经查,中玖公司的住所地无法查找。
6、2020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紫泉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玖公司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款项分期履行。
本案尚未执行到执行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在执行中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常仲裁字第025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间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