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4065号
原告: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紫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低碳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