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351号
原告:杭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四层4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乐诗(实习律师),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东岘社区工人路80号3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
第三人:***,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第三人:胡胜燧,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杭州杜娟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胡胜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杭州杜娟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杜娟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杜娟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