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辰宇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汇鑫五金机电水暖建材城与****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22民初103号 原告:**汇鑫五金机电水暖建材城,住所地:**满族自治县。 经营者:李计红,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满族自治县。 被告:****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担保人:***,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鑫五金机电水暖建材城与被告****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鑫五金机电水暖建材城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查控被告***存款9322元,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汇鑫五金机电水暖建材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被告***在存款9322元,**期限一年,**期间不得支取; 二、*****名下辽EN××**号机动车,**期限一年,**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设立担保物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