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始兴县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22民初36号之一
原告:始兴县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始兴县顿岗镇沿江南路(骏辉楼)10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通江县/div>
原告始兴县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伍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已付清本案款项,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5元,减半收取计2553元,保全费1788元,由原告始兴县鼎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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