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申泉、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曲界镇。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
被申请人:申泉,男,汉族,1988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五山镇。
被申请人: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始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4UUUW00R。
法定代表人:刘某1。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限额10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始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0***********024内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支行,账号20*********100000158661内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一、二项冻结价值限额100000元,被申请人对超出保全价值限额部分可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秀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