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廖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8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2月20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6月23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28民初197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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