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龙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赣州国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志高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章执字第1358-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龙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虔东大道1、2店面。
法定代表人**中。
被执行人**中,男,汉族,1958年8月3日生,住赣州市。
被执行人***,女,1955年6月26日生,住赣州市。
被执行人赣州国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迎宾大道与105国道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住赣州市。
被执行人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村瑞金路与兴国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9日生,住赣州市。
被执行人廖志高,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生,住赣州市。
关于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赣州龙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赣州国盛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高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廖志高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的(2014)赣中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随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赣中执字第188-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以(2015)章执字第1358号执行案号立案执行后,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赣州市XX新区XX大道X号XXXX豪庭的地下室XXX#车位、XXX#车位、XXX#车位。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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