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夏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1736号之二
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夏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星美影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星美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6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韩灿坤 执行员  万 波
书记员  李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