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特585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钟钢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卿,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申请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356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夏公司称:本案于2022年7月5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但华夏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才知晓。华夏公司从未收过本案劳动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案件材料,也未参与过审理。且仲裁裁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备注收件人拒收退回,但南海仲裁委并未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送达,故本案劳动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撤销。综上,华夏公司请求: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3567号仲裁裁决。
***辩称:本案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华夏公司未参与仲裁庭审也未发表答辩意见,并拒收仲裁裁决书,***遂向深圳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5日,南海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按被申请人缺席裁决,作出非终局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23日工资差额47000元及报销费用7363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海仲裁委已在仲裁裁决书明确本案为非终局裁决,且告知华夏公司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关于本案华夏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请,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春英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周 嫄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拔萃
书 记 员 区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