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保11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社区莲花路1116号莲花***大厦1栋JL203.
法定代表人钟钢铁,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0664N
被执行人万瑞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佳兆业东戴河(国际旅游新城)15#1**3306室。
法定代表人程龚,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980788806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万瑞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了(2023)辽1421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万瑞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葫芦岛绥中支行账号为2960********、在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市分行业务中心账号为0715********、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现金运营中心账号为0693********内的银行存款5023096.41元,上述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023096.41元。
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以(2023)辽1421执保112号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万瑞昌房地产开发(绥中)有限公司名下的在中国银行葫芦岛绥中支行账号为2960********(轮候查封)、在中国工商银行葫芦岛市分行业务中心账号为0715********(轮候查封)、中国农业银行葫芦岛市分行现金运营中心账号为0693********(轮候查封)内的银行存款,共计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二)部分保全完毕,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