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国厦地产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财保92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社区莲花路1116号莲花***大厦1栋JL2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066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治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国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圣堂镇三山村委会岭背(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4WCD9X1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石洲村委会岗北工业区国通大道西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5889645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请求在2605640.1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国厦地产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账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605640.11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国厦地产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1、开户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行,账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平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