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3259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社区莲花路1116号莲花***大厦1栋JL2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0664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136976.83元及利息12402.52元(利息计算方法:以1136976.8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10日为29547.1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廖佈才(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2********)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由廖佈才分包江苏省扬中市新民路与宜禾路工程现场红星国际生活广场家居馆装饰EPC工程外幕墙工程的外玻璃幕墙花瓣铝板、风储室、钢结构玻璃雨棚、屋顶店招基础等图纸深化、材料检测、人工加主辅材施工(含脚手架搭拆)、报审报验等工作。廖佈才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21年9月30日,经被告项目经理确认,被告尚未支付的到期工程款为1136976.83元。后廖佈才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被告关于案涉工程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但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怠于支付已确认的款项,并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称其依据与廖佈才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取得案涉工程款的债权,但工程款具体金额尚需经审理认定,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案涉纠纷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故综上,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所在地为江苏省扬中市,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贝奕佳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