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5128号 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陶瓷工业城二期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5788196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社区莲花路1116号莲花***大厦1栋JL2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9066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6元,财产保全费2211元,共计5397由原告广东宏威陶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