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0462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莲花北社区莲花路1116号莲花***大厦1栋JL20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7号楼2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与堤下路交汇处卡迪亚酒店三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43号***苑小区B区物业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6,398.13元。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天津荣尚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荣万家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银行存款856,398.1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