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江,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冷明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远,山东众诚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负担5元,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负担5元,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永成

审判员  倪玲玲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