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江,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冷明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远,山东众诚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1民初19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负担5元,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由**负担5元,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永成
审判员 倪玲玲
审判员 翟雪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