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址: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峰月,山东一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媛,山东一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Q05DL4N。
法定代表人:冷明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望娘村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903326022。
法定代表人:刘克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刚,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韦,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生,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公衍军,男,1986年5月21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强,山东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衍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鲁0305财保1155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告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淄博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衍军及担保人刘克芳名下的4800000元内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乃富
人民陪审员 王新英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