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民初965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虎,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炳辉,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31068398。
法定代表人:孙大江,董事长。
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MA3Q05DL4N。
法定代表人:冷明泽,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思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远,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冶内蒙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32号内蒙古煤田地质科技研发中心主楼第5层、第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341311819M。
法定代表人:冷明泽,董事兼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冶内蒙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冶内蒙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冶内蒙古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王**军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