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方安消防有限公司

浙江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02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江南摩尔东区东16-16室,组织机构代码:6855764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环城南路109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6099430-6。
法定代表人:俞刚。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元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02民初7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方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3823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365元,财产保全费23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栋位于嘉兴市××街××街口不动产(××项目),本院依法对该房产评估拍卖,经过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流拍。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0年01月0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0年03月1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0年04月0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02执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程计钦
执行员于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