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5160号
申请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宁路1号市北建科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剑烁,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庆,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晨,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来花半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清扬路137号恒威大厦6-12楼。
法定代表人:吴杰,***来花半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来花半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来花半酒店有限公司名下1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来花半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4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锡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华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