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民初156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宁路1号市北建科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剑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巫劲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帅
书 记 员 刘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