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4299号
原告: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加马居3组4号。
法定代表人:李宏扣。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峰,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新宁路1号市北建科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范剑烁。
原告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2元,由原告南通涵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思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陈鹏
书 记 员 平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