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0450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平安,男,汉族,1956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原告配偶。
被告:江苏东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宁路1号市楼。
法定代表人:范剑烁,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车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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