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4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6306L,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范剑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广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20RLU815,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鹏。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广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60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广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东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向本院递交和解协议一份。三方于2022年11月18日签订该协议书(协议附卷)。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4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