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4860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18号院2号楼1至2层101。
法定代表人:春雷,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濡晶,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添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新校区13栋2门303房。
法定代表人:韩涛。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添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志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小欢
书 记 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