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2民初1810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添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燕,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经理。
诉讼代表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许胜锋,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迪,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吉林省添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福公司)诉被告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吉02破申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添福公司诉华业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19)吉02民初360号。2019年11月4日,添福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2019年11月5日,华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添福公司、华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添福空调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3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合计30,748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林 杰
审判员 王淑萍
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牟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