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266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添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添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6859号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钜城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7521元,执行费75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清昭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