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执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5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789号富基滨江公园4、5栋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8803829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18日,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714.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