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94民初9357号
原告:河南省雪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升龙凤凰城B区)6幢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告: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789号富基滨江公园4、5栋14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雪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雪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雪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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