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218号
原告:若羌县海辉商砼站,经营场所新疆巴州若羌县2号小区4幢2单元201室。
经营者:赵海涛,该商砼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湖北恒达顺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沪蓉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恒达顺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儒,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琪轲,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安徽兴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铂丽·书香华府A09#楼商1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若羌县海辉商砼站与被告***、被告湖北恒达顺鑫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兴曙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若羌县海辉商砼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若羌县海辉商砼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江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伟
书 记 员 李松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