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曙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无为县兴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25民初82号
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兴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兴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兴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方磊所有的车牌号为皖XXXX的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为虹波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冻结、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兴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