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557号
原告: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3QQJ0D。
法定代表人: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四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82323965F。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湖北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海通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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