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2553号
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12号华银大厦B座十楼。
代表人欧阳春青,湖北**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蜀晶,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左树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叶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