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律师事务所与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2553号
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112号华银大厦B座十楼。
代表人欧阳春青,湖北**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蜀晶,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左树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叶小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