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红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3691号
原告:宜昌红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843201,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
法定代表人:冯松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82323965F,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红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宜昌红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宜昌红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红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计1769元,由原告宜昌红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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