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02执27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号楼15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02执27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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