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629号之一
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99号四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晖。
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087元,由原告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思源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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