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百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4民初853号
原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3-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82323965F。
法定代表人:陈剑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百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前江路交口东合肥智慧产业园A3号楼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592026。
法定代表人:闫翠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百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乾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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