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志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民初1424号
原告:湖北志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望兵石路13号(城南雅苑)北门西向东4、5、6、7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39P88Y。
法定代表人:李志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吕义纲,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慧景,湖北诤如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3-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82323965F。
法定代表人:陈剑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
原告湖北志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志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志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志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志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高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明月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