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22民初190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勉,万载县司法局万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春市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丛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初军,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以下简称***)诉被告宜春市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峰公司)、被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勉、旭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丛均、魏初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立即付清所欠***的涂料材料款计16483元;2、依法判令旭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旭峰公司、***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旭峰公司与江西省万载中学签订承包万载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项目的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开工,2015年4月竣工,合同工期为240天,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六百余万元,合同尾部盖有旭峰公司印章,并且载明该工程款打入旭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签订以上合同后,旭峰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即***借用旭峰公司的资质以挂靠形式实际施工,***委派案外人王小华为工程施工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购买了***的涂料材料,经结算,尚欠砖款16483元未付。此款经***多次催收,至今未付。***认为,其与***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事实清楚,***有支付其款项的义务。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旭峰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承担该买卖合同纠纷责任的主体。万载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系***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均是***负责,与被答辩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故承担支付责任的主体是***。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且被答辩人在案涉工程中的工程款已经结清。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妥善调度所收工程款,导致多方供应商的货款无法及时计算,造成矛盾激化。答辩人进行了协调,在2017年6月28日将款项均付清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亦出具了收条。答辩人应当支付给***的工程款也已经全部付清。2、答辩人并未对涉案的2018年1月17日的欠条表示确认,该欠条上仅有案外人王小华的确认。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王小华为***所委托的工地负责人,答辩人认为该诉称有误,王小华仅是普通施工人员,并非工地的负责人,其无法证明该款项拖欠的事实。因此,答辩人对该份欠条的“三性”均提出异议。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对货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综上,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未到庭,也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江西省万载中学(发包方)与旭峰公司(承包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旭峰公司承建万载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建筑面积7151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4月30日,签约合同价6412472.67元。9月3日,旭峰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宜春市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建设单位为江西省万载中学,工程名称为万载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款,并约定本工程的承包工作内容,为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乙方应全面履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的协议的全部条款。乙方采取全额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即涉及工程的全部费用、开支以及工程垫付资金、保证金等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不承担任何资金。该工程为单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内部工程承包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成本造价有何变化,乙方必须保证完成国家之税金和各项规费,该工程的所有盈利,在切实全面履行该合同的前提下,归乙方所有。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须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合同款扣除应收款和代缴的基金、税金、及其他费用后,其余金额实行专款专用。凭乙方签字认可的有效凭证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账,各种材料支出应与定额基本相等。如建设单位代扣建筑工程相关税金,甲方不应再扣除。***委派王小华为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出售了涂料材料用于该工程的建设。2016年7月9日,王小华出具了一欠条给***,上面载明欠到彭总万载中学、康乐三中、鹅峰小学总计人民币玖万捌仟贰佰肆拾伍元整。欠款经手人为王小华,2015.7.9。2017年6月28日,旭峰公司通过其原法定代表人邹环的账户转入***指定账户工程款35000元。2018年1月17日,王小华再次出具一欠条,载明:欠万载中学教学楼相关工程款花数:闻根梓(防水工程)16975元,杨炳华(石材)6400元,郭春根(19孔砖)15818元,龙启生(不锈钢)11418元,郭曾平(自来水管)3300元,刘春根(钢管架)46040元,***(涂料等)16483元,合计116434元(壹拾壹万陆仟肆佰叁拾肆元),万载康乐三中支付工程款后剩余的钱支付上述款项,经手人及证明人:王小华,360502196905188038。后通过诉讼,***收到了康乐三中工地的涂料款51762元,剩余款项11483元(98245元-35000元-51762元)***一直未支付。
另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从旭峰公司领取工程款共计4406494.54元;2016年6月30日旭峰公司支付材料款137000元;2016年10月25日旭峰公司支付水电安装及焊接工人工资16100元;2017年5月28日,旭峰公司委托万载中学留取工程款98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本息(为教学楼建设所借);6月28日,旭峰公司支付工地材料款、工人工资共计1042300元;旭峰公司垫付了各项税费、规费等共计200479.74元;以上合计6782374.28元。2017年6月14日,万载县审计局对万载县万载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最终审核的金额为6685752.25元。万载中学与旭峰公司已结算完毕,工程款亦全部付清。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条两份、万载中学证明,旭峰公司提交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网上银行汇款电子回单、收条、万载县审计局审计报告、***收条四份及转账记录、工地材料商收条及转账记录、授权委托书及欠条9份、龙平乐、李延勇、陈明波收条、审计费发票、审计缴款书、工程款发票、材料商丁永亮收条,经庭审质证核实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实际承建万载中学新建教学楼工程后,与***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有效,则***负有支付所欠***款项的义务,故***理应支付剩余所欠款项11483元。***借用旭峰公司资质以挂靠形式进行承揽工程施工,旭峰公司收取万载中学工程款后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但本案***与旭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6212472.67元,涉案工程完工后经审计局审计工程总价款为6685752.25元,而旭峰公司实际已支付***、施工人工资、材料款及垫付的各项税费、规费计6782374.28元,可以看出,旭峰公司已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未收到涉案货款,过错在于***,若此时还要求旭峰公司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故对***要求旭峰公司在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148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负担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员 漆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青